農機大修費用動輒成千上萬元,而且維修質量糾紛錯綜復雜,既有承諾修理項目的糾紛,又有維修技術質量糾紛,還有收費糾紛、標的物(如送修整機、零部件和總成)滅失糾紛等等。因此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事前簽訂書面維修合同,明確規定維修項目、修理費用、質量要求、竣工時間以及其它約定事項,即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這樣發生糾紛有調解的依據。
雖然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農機戶最好與承修方簽訂一份書面合同。此時承修方會提供格式條款合同,有的用戶稀里糊涂地簽字而吃了虧,所以托修人在簽字之前務必詳細閱讀文本,有需要特別約定的事項,可以在空白處寫明。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是承修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1條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可見法律不允許經營者“白話自說”,不排除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釋權,承修方并不擁有對格式條款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之所以強調要簽訂合同,是因為合同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打官司實質上就是打證據,如果用戶提供不出有力的證據,有理也可能輸掉官司。
解決各種維修糾紛的程序:
一旦發生維修糾紛,建議農機戶按以下程序進行,這樣能夠做到有理有利。
1.調解。首先用戶找承修方協商,要求雙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責任。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既省時又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激化。
客觀、公正是調解糾紛的根本原則,既不能因為托修方的專業知識缺乏而讓其蒙受不應有的損失,也不能因為承修方承受能力強而負擔不合理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2.鑒定。農機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農機維修質量監督站(此站一般設立在農機管理機關內),該站會做出實事求是的、具有權威性的技術分析及事故鑒定報告。
3.訴訟。如果用戶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戶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調解失敗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農機維修糾紛屬于產品質量糾紛范疇,因此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提供不出這種證據,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作為原告的農機戶,也應該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醫療發票等證據。要找準適用的法律依據
農機維修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測試、檢驗等工作。”在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用戶,“承攬人”是指承修單位,“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機械設備。
《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65條又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此類法律規定,農機戶應該盡可能多地加以了解和掌握,因為它是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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